主题: 女士“顺”50元果蔬被发现 超市“索赔”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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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2/27 17: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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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时冲动,多拿了超市50元蔬菜未埋单,结果在收银台结账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赔偿”超市1500元后才了事。昨日,当记者见到蔡女士时,蔡女士还对当初的行为悔恨不已,但也觉得超市如此做法有点“过分”。当事人称:不交罚款不让走1月26日晚,家住西安友谊西路的蔡女士在人人乐超市友谊路店购买散装果蔬时,将本已称重好的塑料袋打开,又向袋中放入其他果蔬,但未重新打价签,为此,在收银台结账时被拦住。蔡女士称,在被拦下后,她提出退还这些商品或者重新划价后全款购买,但超市工作人员拒绝了这一要求。并强行将她带到了超市的防损部。“当时四五个人在办公室围着我,其中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说让我交1500元罚款,不然就不让我走。”蔡女士向记者回忆说。由于家里有老人生病急需回家照顾,在被“滞留”3个小时后,无奈妥协。随后,在三名超市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去超市楼下的交通银行取了1500元交到防损部工作人员手中。蔡女士说,当时钱交过后超市方并未向她提供任何票据。事后,蔡女士多次来到超市要求对方提供发票或收据,但均被超市以各种理由拒绝。蔡女士认为,自己当时因为家里有病人缠心,一时头脑发昏忘记了重新打价签,并非刻意盗窃,但超市“强逼”承认偷东西,并二三十倍“罚款”,还不给票据,让她想不通。超市回应:1500元是自愿“赔偿”为此,记者来到人人乐超市友谊路店防损部采访了该部高姓负责人。他表示,超市并未强行扣留蔡女士,也未对其进行罚款,1500元是蔡女士自愿向超市赔偿。至于赔偿金额是多少超市也无任何依据,只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她说给多少就给多少。随后,记者又来到人人乐2楼总经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总经理正在开会,无法接受采访。记者随即将联系方式留给工作人员,但截至发稿前该超市总经理并无任何回应。律师观点:人人乐做法欠妥就此事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丁辉律师表示,超市如果掌握了消费者偷盗行为的充分证据,应该立即报警,由警方调查,进一步核实其偷盗证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发现消费者有偷盗行为,超市通过威胁、恐吓、逼迫、要挟强制性罚款或为达到强制罚款及警戒目的采取长时间不间断的限制人生自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超市为此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市若以内部规章制度、殿堂告示、单方声明为依据进行强制性罚款或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同样是不合法的;在事发后,偷盗者如自愿并积极主动的与超市提出和解并赔偿超市相关损失,超市在此情况下接受赔偿金是法律所允许的。本报记者刘梦锟屈荔鹏相关链接商家“偷一罚十”违法“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商家自行处罚消费者,消费者即使不服,也无法依照法律规定寻求救济,这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申辩权与诉讼权,构成了对窃物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构成盗窃也要由国家司法机关来认定。商家自己直接认定消费者构成盗窃,对被怀疑人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况且对真正的盗窃行为,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仅规定有处罚的方式,而且还规定有罚款的最高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约定或者规定罚款的数额。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商家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无论在行政法上还是在刑法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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