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的哥承包合同到期拒交回车辆手续 法院判败诉

  • 念明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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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9/11 17: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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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史佳) 出租车承包合同到期,西安的哥李师傅却以“出租车经营权是自己购买的,承包合同到期经营权未到期”为由,拒不交回车辆相关手续。日前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经营权是政府许可给出租公司的,的哥李师傅应将出租车牌照及服务设施等返还出租公司。

的哥拒交车辆手续被诉法庭

的哥李师傅是我市一名出租车司机。2008年购车之后,当年他和我市某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约定2013年1月13日合同终止后,于当天12时以前将承包车辆的设施设备、车辆牌照、营运证照和营运标识等物品完好无损地交回公司。孰料,合同到期后,李师傅不但没有按期交回公司,反而将出租车藏匿起来。因为没有原车及相关手续,无法办理陕AU36××更车手续,出租公司一纸诉状将李师傅告上法庭。

结合法院调查审理情况,出租车公司与李师傅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按约定,合同期满李师傅应将车辆相关设施设备及车辆营运手续返还给出租公司,李师傅不予返还,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经营权和使用权是不同概念

庭审中,李师傅认为,出租车经营权是自己购买的,只是挂靠在出租公司名下,承包合同到期但出租车经营权未到期,挂靠合同并未终止,他不应该返还出租车营运手续及设施设备。而法院审理认为,经营权是政府许可出租公司的一种特许经营权,李师傅个人是不具备出租车经营资格,其依据合同取得的仅是合同期限内的使用权。据此,一、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到期后,李师傅应将车辆相关设施及车辆营运手续返还给出租公司。

“经营权与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员董少谋介绍说,经营权对应产生的是政府与出租公司之间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而使用权对应产生的是出租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李师傅想去掉与出租公司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而直接与政府形成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想法是错误的。

法院判决有里程碑意义

结合李师傅主张的出租车是从二级市场转包或者从出租公司签订合同承包的,董少谋表示承包金不是购车款,二级市场转包或者从出租公司承包的,都是使用权,而非经营权。

结合法院判决,针对李师傅藏匿拒不交车的现象,出租汽车从业者、西安出租汽车学会出租汽车分会负责人马清和重申,一切纠纷问题都应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其他途径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法院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叶子丰律师介绍说,法院判决结果表明出租公司依法获得经营权许可,承包人仅拥有一定期限内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仍属于出租公司。这是《合同法》《西安市出租汽车条例》在审判实践中的延伸和运用,在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承包人观点

出租车经营权是自己购买的,承包合同到期但出租车经营权未到期,挂靠合同并未终止。

法院审理

经营权是政府许可出租公司的一种特许经营权,承包人取得的仅是合同期限内的使用权,而非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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