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日从西安市法制办获悉,西安市拟出新规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即日起至4月20日《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意见稿》指出,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本;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未取得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施工许可证管理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分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不包括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禁止施工单位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震动的装饰作业。
在禁止时限和期间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作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4月20日之前,您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查看《意见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反馈,可发送电子邮件至
xafzbfgc@163.com163.com或传真发至86788348,还可写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为71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