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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777朱律师 (律师) 提出的问题

ace777
“竞业限制”
回答:0 浏览:1220 提问时间:2012/3/2 11:03:56
小王在2002年底被某私营公司聘为经营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明确规定: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小王自离开公司之日起1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否则将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作为补偿,公司将按照小王的守约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去年,企业通知小王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小王几经交涉均无功而返,只能在合同到期后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期间小王向公司提出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费,但公司告知须根据小王以后的守约情况而定。   在此后的3个月里,由于和企业有过竞业限制的约定,小王一直没有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以至于经济状况陷入窘境。无奈之下他多次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但都被企业以各种理由拖延。迫于生计,小王只能不顾与单位的约定,转而在同行业中寻求发展,并顺利地找到一份与原岗位同样的工作。不久,公司得知了有关情况,随即要求小王继续履行约定,否则不排除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追究小王的违约赔偿责任。   对此,小王也有疑问: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违约在先,原先的“竞业限制”条款对我还有约束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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